經濟部為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的研發,特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推動「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以加速提升我國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計畫之推動,旨在帶動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協助國內中小企業知識布局,並期望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促進臺灣經濟發展。
(一) 說明 : 本計畫依申請之研發計畫屬性分為「創新技術」與「創新服務」,並依申請階段分為「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與「加值應用」(Phase 2 ),再依申請對象區分為「個別申請」與「研發聯盟」。
(二) 計畫屬性 :「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或「創新研發」,且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範圍之產業技術:
(1) 「創新應用」以未曾獲本計畫(Phase 0 除外)補助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2) 「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且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
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並創造具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意數位內容。
「創新服務」係指:
(1) 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
(2) 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或透過服務創新,創新產業價值活動。如:
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工業設計、專業測試及驗證、生技製藥契約研究(CRO)、產業技術預測、產業資訊分析、創業育成、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仲介及交易之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計畫範圍。
結合多家技術研發或研發服務之公司進行服務業之技術創新、系統創新與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由1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3)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之創意設計,如:
發展設計元素所需工具或平台,建立產業所需設計元件庫、基礎應用、設計工具。
建立消費者、設計者、生產者彼此間之串連機制,促成跨領域整合,達到少量多樣、平價高質的產品或服務。
(三)申請階段 :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 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技術(計畫)目標之研究。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用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 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小量試產階段。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若申請創新服務細部計畫,結案前應包含1-3個月試營運,並列出相關試營運之量化KPI指標。)
「加值應用」(Phase 2 ) 係指將Phase 2 研發成果產品商品化所須之工程化技術、工業設計、模具開發技術、試量產技術、初次市場調查等規劃,以達成技術加值、產品加值或價值鏈連結與加值。
申請方式分如下A、B、C三類:
(1) A類:同時提案申請Phase 2及Phase 2 (須同時提交Phase 2及Phase 2 計畫書)
(2) B類:Phase 2執行期間,提案申請Phase 2 (提交Phase 2 計畫書)
(3) C類:Phase 2結案後,提案申請Phase 2 (提交Phase 2 計畫書)
審查及執行方式 :
申請類別 / 審查方式 / 執行方式
A類 / 同時審查Phase 2及Phase 2 / 審查通過後,須待Phase 2結案且經Phase 2審查委員同意,始能執行Phase 2 B類 / 針對Phase 2 進行審查 / 審查通過後,須待Phase 2結案且經Phase 2審查委員同意,始能執行Phase 2
C類 / 針對Phase 2 進行審查 / 經審查委員審查通過即可開始執行Phase 2
(四)申請對象 :
「個別申請」係指個別公司、事務所或醫療機構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研發聯盟」係指3家(含)以上成員合作,成員半數以上須為中小企業,且由1家中小企業為代表,以聯盟形式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藉由產業上中下游及跨領域結盟,確定產業標準、擬定技術規格、建立共通平台,促進新興產業提昇及傳統產業轉型與升級。
「個別申請」或「研發聯盟」計畫申請,得導入轉委託、技術引進或顧問諮詢單位協同推動;
(1)技術引進或轉委託單位:得委託相關業者、法人單位或學校。
(2)顧問諮詢單位: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符合7020管理顧問業或I10306管理顧問業,並需通過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之登錄,計畫經費編列需符合「附件C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且以首次申請SBIR計畫並獲推薦之中小企業為主,每家企業以申請1次為限。
備註: 以上計畫資料來自官網內容 (請依當年度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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