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市政府為獎勵於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舉辦會議、展覽或活動等,並帶動觀光,活絡本市觀光旅遊及周邊產業發展等,特訂定本計畫。
一、主辦機關: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辦理期間:計畫公告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三、補助對象:
(一)依我國法律設立之法人、大學、專科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或人民團體,除政治團體外,於本市舉辦會議、展覽或活動者,得依本計畫申請補助。
(二)本計畫之補助,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申請單位。
(三)主辦單位為外國法人或團體者,應由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旅行業或活動舉辦地點之場地經營業者提出申請及接受補助。
四、補助條件:
於本市實體辦理會議、展覽或活動,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為限:
(一)會議、展覽或活動期間主辦單位及會議、展覽或活動參與人員須於本市合法旅宿業至少住宿1晚,且其住宿需達100人以上或50間雙人房型以上。
(二)參與人數達1,000人以上之會議、展覽或活動。
五、申請應繳交文件
1.申請函一份。
2.申請書一份。
3.活動計畫書一份。
4.經費預算表及說明一份。
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揭露表一份。
6.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一份。
7.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內文擷取自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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